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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苍蝇与蛋 (第1/2页)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