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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宝刀未老 (第2/2页)
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作品的名称;(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三)转让价金;(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十七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二十九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